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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第三季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8-11-12 14:31:3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马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唐洪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骆和平声明: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1、2017年11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东南区域总部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西聚构商贸有限公司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关于建设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南区域总部项目的框架协议》,拟以自有资金预计12亿元人民币,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东南区域总部项目。为落实东南区域总部项目的建设工作,全资子公司南昌市汇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3,079.2448万元人民币拍得建设用地。2018年3月12日取得赣(2018)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042358号不动产权证书。

  2、2018年6月27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筹划供销商及员工持股计划的提示性公告》。为加强公司与供销商的战略协同性,推进公司与供销商共同发展;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员工激励约束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完善公司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公司拟推出供销商及员工持股计划。其中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于拟回购的公司股份。供销商及员工持股计划尚在筹划中。

  3、2018年7月26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预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拟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回购价格不高于人民币5元/股(含5元/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股份,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0,701,6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61%,最高成交价为3.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31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6,611,124.96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2018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的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有关情况,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修订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内容进行了调整,并按照该文件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要求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执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号)的,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4)“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列报项目 及其内容作出的归并、分拆、增补调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 资产、净资产及净利润等财务状况及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秋天对应的五行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和现金流量,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和公司实际情况。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0月24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马鸿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7人。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与会董事经审议以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7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搜于特: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2018-112: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执行新的企业会计政策。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2018-11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的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上的《搜于特: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了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0月24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由公司监事会柴海军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与会监事经审议以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3名监事同意,0名监事反对,0名监事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律、行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搜于特: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2018-112: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和公司实际情况。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2018-11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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