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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报告需增强可操作性

※发布时间:2020-11-27 13:52:0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确定了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司释得较为粗略,缺乏可操作性,且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和地位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困惑。笔者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定性作些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意见。

  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使用。的基本属性包括客观性、关联性和性,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具有上述三种属性。首先,社会调查报告具有的客观性。根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社会调查员要求与所涉案件无利害关系。而且,调查报告的内容有材料佐证。其次,社会调查报告具有的关联性。社会调查报告中所载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内容都与案件事实,更准确地说是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人身性和再犯可能性等犯罪情节有客观的联系。再次,社会调查报告具有的性。社会调查报告由人员依照的程序和方法收集或提供。

  此外,2010年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并接受质证”。据此,社会调查报告具有属性。

  社会调查报告属于我国种类中的鉴定意见。从的证明力角度看,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专家,应当归为我国现有种类中的鉴定意见。第一,社会调查报告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以及《意见》第三部分第(一)项的,社会调查员应当作出书面报告。第二,在刑事诉讼的各个不同阶段,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委托其他组织而启动社会调查。第三,社会调查员具有专业性且处于中立地位,通过科学调查方法,最终形成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第四,社会调查报告针对的是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性、再犯可能性、矫正难易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这些内容对于在侦查阶段是否提请或者批准,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提起公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庭审理阶段是否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如何进行法庭教育等起着重要作用。

  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鉴于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鉴定意见的重要性,笔者对社会调查报告制度需进一步规范完善。一方面,建立的社会调查员资格准入及年审制度。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员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不同地方执行不同的准入标准,有时会影响社会调查报告的中立性和客观性。笔者,社会调查员的准入条件应统一为:年满23周岁,有大专以上学历,无犯罪前科,了解当地民风民俗,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人格健全、心态平和,通过一定的心理测试;上岗前须参加有关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有关业务培训,通过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获得行业准入资格;每年需参加一定的集中面授或者远程培训,并进行年审,方能继续从事社会调查工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员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调查员资料库。根据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委托,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登录资料库,按照被调查人的年龄、性别、学历、籍贯、涉嫌等情况由电脑随机筛选出最适合的社会调查员人选。

  另一方面,统一社会调查报告格式。目前,我国没有关于社会调查报告文书的统一格式。2013年10月,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编写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指南》中的第193号文书,简约了检察机关自行开展社会调查所要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格式,第194号文书则对检察机关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社会调查的文书“社会调查委托函”作出了。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唯一的文书模板,采用的是叙事式格式,但内容得较为概括,可操作性不强,且各地方、各单位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各具“特色”,这种不规范不统一将影响社会调查报告的严肃性,进而影响其作为的客观性。陈廷敬后人因此,笔者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社会调查报告格式。(作者单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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