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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2)

※发布时间:2019-3-27 1:38:1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2.熟悉与本岗位有关的财务会计手续和规章制度。按照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

  2.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办法,解释、解答与本岗位有关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

  3.认真执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本岗位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提出改进。

  1.组织主管范围内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善地反映资金活动情况,结合工作实际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

  2.编制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审核会计报表,了解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教学、科研、生产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分析检查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解决预算和财务收支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全面了解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等方面的基本情况,编制高等学校综合财务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调度、使用高等学校的各项资金。

  3.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检查、分析、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在国家政策、法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内部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制度,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的理论和现代化手段,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水平。

  第二十条 高一级专业职务与低一级专业职务之间,在职责上可以交叉。各院校可根据会计机构的设置、单位规模大小、会计业务繁简和专业职务的设置与分工等不同情况,对各级会计专业职务,制订具体的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直属高等院校各级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应根据会计人员的编制定员、专业职务限额比例、所担负的任务和会计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的程序报经国家教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 聘任会计专业职务,应由本人申请,单位考核、推荐,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考核评议,确认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具备任职资格。

  第二十 国家教委成立会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直属高等院校高、中级会计职务任职资格,并指导各院校会计专业职务评审工作。各直属高等院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立会计专业职务评议组,经国家教委审查批准后可评定会计人员的初级或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推荐高级会计师。

  第二十四条 直属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的会计专业职务评议组,应由具有较高的会计专业水平或担任高一级会计专业职务、作风正派、办事的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11人,最低不得少于7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3。本单位具备条件的人选不足时,可从外单位聘请。

  第二十五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出席的委员应占全体委员的2/3以上。评审对象必须经占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投票同意,方能通过或被确认具备任职资格。

  各院校评审委员会如不能按《条例》和本细则正确开展工作,确保评审质量,国家教委有权暂停或停止其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直属高等院校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按照《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及考核办法》的有关办理。

  第二十七条 会计专业职务由校(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和的限额,在评审委员田凤山简历会确认的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未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任职资格的,不得聘任或任命。各院校也可以根据需要,由校(院)长主持设立临时性组织,协助校(院)长做好聘任工作。

  在首次确定会计专业职务时,达到离休、退休年龄的现职会计人员,凡符合专业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先确定相应的职务,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第三十条 对1983年9月1日以前已经参加评定会计干部技术职称,现在仍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按以下办理:

  1.对于1983年9月1日全国职称评定工作暂停以前已获得会计干部技术职称的合格人员,一般不再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但聘任担任比原定职称高一级的专业职务时,仍应按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已经各院校职称评定委员会通过,报省、市“待批”、“待授”的会计师,凡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必再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其担任会计师职务。

  3.已经相应的职称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的会计师、助理会计师,进行综合平衡时未获批准的,如果聘任其担任低一级的专业职务,可不必再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一条 担任财务会计行政领导职务的专业人员,一般不兼任会计专业职务。确需兼任的以及具有财经专业学历的人员,必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具备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按的手续聘任,并履行相应的专业职责。兼职人员任职其间的职务工资,按所任两种职务中较高的一种确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计专业职务任期一般每任二至四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连任。在任期中工作成绩突出者,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可在的限额内提前晋职。

  第三十 对由于专业职务名额的,未被聘任的会计专业人员,各院校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应鼓励和支持他们到其他单位任职,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学校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方便。这些人员应服从工作需要,不得无故学校为其安排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院校要建立、健全会计专业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对任职会计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记入档案,作为任职、调薪、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评审、聘任会计专业人员,应任人唯贤的原则。各院校要认真掌握有关政策,聘任单位和会计专业人员双方的权益。对借聘任之机打击会计专业人员的领导干部,或伪造学历、资历、、骗取会计专业职务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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