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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发布时间:2017-8-20 17:32:0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第一条 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华人民国反法》、国务院《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教思想观念,、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

  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歧视、鼓吹等的主张和行为。

  第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党的教工作基本方针,教中国化、化方向,积极引导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他人教,他人参加教活动,他人向教活动场所、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四)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干预他人生活的;

  (十一)、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

  (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

  第十条 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教活动、非法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

  第十一条 去极端化应当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

  第十二条 去极端化应当正确的方向和导向,主旋律,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斗争,利用各种媒介极端化,社会秩序。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极端化。

  第十 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遵法,用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引导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

  第十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做好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教育与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成效。

  第十五条 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

  第十七条 民族、教部门应当开展民族教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完善教人士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教教职人员、教活动场所、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加强教出版物的审核,组织教教职人员做好讲经解经工作,引导正信正行。会同有关部门依理非法教活动、非法教宣传品、非法教网络。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普法活动,培育和提高各族群众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加强管理,防范遏制极端化在,做好相关、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打击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教活动、非法教宣传品、非法教网络的综合治理工作。防范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等从事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境外极端渗透活动、非法出入境活动,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

  第二十条 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民族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教,加强教材、教学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

  第二十一条 文化部门应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步、、包容、文明、科学的,创新文化活动,引领文明风尚。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文化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理非法教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主旋律,强化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提高出版物、影视节目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各类节目的审核,加强正面引导,增强各族群众自觉抵御极端化渗透的意识。

  第二十四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防范极端化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在医疗卫生场所。

  第二十五条 网信、经信和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QQ、微信等自和即时通讯软件的管理,及时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不良信息,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对手机、声讯台、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频、留言、通话记录等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留存,及时报案;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阻断,协助机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止极端化的物品进入市场,并依法查处市场内极端化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加强教事务管理,治理非法教活动、非法教宣传品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推行新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高化水平,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三十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

  第三十一条 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

  第三十二条 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

  第三十 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教活动和极端化。

  第三十四条 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科学、科学思想、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三十五条 教团体应当对教教义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极端的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

  第三十六条 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抵制极端化。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

  第四十条 教院校应当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

  第四十一条 大众传媒、新兴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机关报告。

  第四十 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四条 家庭及其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四十五条 教教职人员应当向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极端化,引导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情节较轻的,由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予以教育或者教育;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国反法》《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反法〉办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去极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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