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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18-8-1 3:55:3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小村庄的风流韵事号),为全省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提出了行动纲领。根据省和省安委会文件,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落实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相关制度。在日召开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工作会议之后,今天再次召集各有关单位经办人员,就是为了深入学习和解读《实施方案》,全面规范安全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

  到2016年底,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体系和工作体系健全,使用信息技术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应达标企事业单位全部评审达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2014年底,大中型企业评审达标率不低于15%。其中,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大中型企业达标率2014年底不低于30%;

  (二)2015年底,大中型企业评审达标率不低于65%。其中,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大中型企业达标率不低于70%;

  (三)2016年底,各行业的大型企业均有一家以上一级达标企业;二级企业达标率控制在5~8%;

  按照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职责分工,三年行动由各级人民统一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推动;各级安办负责综合协调(详见《实施方案》“三、工作分工”)。在这里,除了《实施方案》已明确工作分工外,需要特别说明是:(一)通信企业由市通管办负责负责指导和推动,不列入县(市)区安全标准化工作范畴;(二)市国资委下属企业一律归口所属行业,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动,市国资委协助督促;(三)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事业级别评定工作,即: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审机构、对达标企事业单位进行审核并公告;(四)各县(市)区督促所辖旅游景区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作,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负责对辖区内小微企业和工商个体户的审核,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微企业和工商个体户审核、公告。

  围绕“隐患排查治理”这个核心,突出“自主创建”这一基本要求,着力从六个方面来巩固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效和水平。

  一是提升创建标准。国家相关行业部门巳制定行业评定标准的20个行业领域,一律采用“国标”开展创建提升工作;“国标”未制定的行业领域,按照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省标”开展创建提升,“省标”尚未出台的行业领域,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安委办〔2012〕28号)组织实施,大家自行在网上搜索,“国标”出台后再进行衔接。

  二是提标质量。市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标”、“省标”,以及国家部委和省相关部门制定的评审管理办法,加强评审机构管理,严把评审质量关。

  三是提升自创能力。首先,各行业部门要制订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指南,逐级组织、分类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教育培训,按照省、市、县评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评审人员、大中型企业负责人和内审员、小微企业负责人和内审员的培训机制分级组织实施全覆盖、全员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培训。其次,要选择本行业领域有代表性的企事业,组织专家帮扶、指导、培植典型,组织推动经验做法。其三,要指导企事业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标准化教育培训,提高企事业单位员工的标准意识和按照标准实施管理的能力,从而提升企事业单位的自主创建能力。

  四是提升服务水平。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企业指导标准化工作,帮助解决创建提升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督促评审机构加强评审人员管理,强化评审过程质量控制,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的评审服务。

  五是实现全覆盖。根据省安委会的工作要求,要把达标创建范围拓展到各生产经营领域和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等),并组织个体工商户参与达标创建,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覆盖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

  六是实现信息化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申请、受理、评审、审核、证书管理等全过程实行信息化管理,纳入省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达标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提高评审效率,实现达标信息动态管理。

  (一)严格标准,规范考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一要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程序、考评机制、严格掌握评定标准;二要加强评审服务队伍建设,严格考评管理,对评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三要严格执行创建标准。巳有“国标”行业领域,一律采用“国标”开展创建提升工作,“国标”未制定的行业领域,按照 “省标”开展创建提升,“省标”尚未出台的行业领域,参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安委办〔2012〕28号)组织实施,“国标”出台后再进行衔接。

  (二)强化管理,动态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应达标企事业实施动态监管,健全完善基础台账。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以下时间接点完成三项工作,每年4月10日前填报本年度应达标企事业单位情况统计表(附件1);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分别填报半年度、年度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每月5日前填报工作情况月报表(附件3)。三个报表应按期报送至市安办。

  (三)强化措施,激励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经济政策、社会荣誉、监管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制订有利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激励约束政策措施,引导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工作。

  (四)强化落实,严格考核。市安委会将“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工作情况列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结合半年督查和全年考核,进行督查、考评、通报、点评和表彰。各级效能、监察部门要加强“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工作效能的督查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按照“组织实施、部门指导推动、安办综合协调、企业落实创建”的原则,推动“3456”模式,扎实开展创建提升工作。

  一是组织实施要做到“三个有”:一要有一个实施方案,二要有一套激励约束措施,三要有一套工作保障制度;二是部门指导推动要做到“四个完善”:一要完善评定标准体系,二要完善评审服务体系,三要完善激励约束措施,四要完善企事业单位基础台帐;三是安办综合协调要做到“五个一”:有一支队伍,制定一个培训方案,建立一套工作制度,制定一套宣传方案,建立一套工作档案。四是企事业单位落实创建“六个必须”:必须自主创建,必须全员参与,必须整改缺陷,必须有效运行,必须评审达标,必须持续改进。具体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要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 “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细化年度目标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机构、责任、人员和经费,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体系和常态化的工作机制;三要探索建立市场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导向作用,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家参与创建工作;四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市、县两级年度财政预算。大中型企业中,除了市国资委下属企业由市级财政按每家评审费用3000元补助评审机构外,县(市)区属企业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各承担一半,即每家企业评审费用分别由市级财政补助1500元,县级财政补助1500元补助给评审机构;市属事业单位所需评审经费由市财政负责,最终经费按实际提升数由市财政核拨;小微企业、县属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每年8月10日之前(今年在10月31日之前),向市安办报送下年度大中型企业达标数,经核定后,市安办下达全市下年度大中型企业达标计划,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该达标计划将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向市财政申报。2014年工作经费并入2015年工作经费预算一起申报。

  (二)广泛宣传,典型示范。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要求和工作动态。各县(市)区安办、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门户网站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专栏。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人员、评审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内审员的培训;二要组织专门的技术力量或聘请熟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单位或专家,深入基层、深入企业,采取挂钩帮扶等有效形式,培植一批可供学习借鉴的典型单位,及时总结、推广。

  (三)注重实效,自主创建。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评定标准,做好自查自纠自评工作。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安全制度完善、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工艺设备、作业标准化。建立完善、持续改进、巩固提升、达标升级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相关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围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各级监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日常监管工作紧密结合,推动企事业单位持续改进安全绩效,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各县(市)区安办、市直有关部门应在10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应达标企业数报送至市安办。其中:附件1按行业分类填写,每个单位一张表,汇总本单位所有行业数据,每个行业一行,每年4月10日(今年在10月31日)前将本表报送至市安办,统计范围为辖区或本行业领域所有企事业单位,报送时注意“应达标”,要认真筛选,今年先将符合条件并可达标的企业列入“应达标”;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分别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标准化提升三年行动”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至市安办,每个行业一张表;每月5日前报送月报表(附件3),除报送每月工作情况外,在存在问题栏填写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和。

  市安办将于年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的个体工商户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进一步健全评定标准体系。在这之前,各县(市)区要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和《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办法》,抓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达标创建工作。

  10月21日至23日,省安委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督查组到我市督查,其中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督查内容。督查组对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给予了肯定,同时也指出我市对开展以企业自创为主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程提升三年行动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如何推进标准化建设工程提升三年行动工作上不到位,着力不够、方法不多,存在畏难情绪;对辖区内应达标的大中型、小微企业的底数不清;在解决企业和监管部门“有人做事、会做事”,开展企业内审员和部门监管人员标准化创建业务培训方面力度不足;缺少对各行业领域引领标准化创建典型示范企业的培育;对评审机构标准化评审质量监管不到位;冶金等行业小微企业达标创建工作尚未展开等问题。以上问题,说明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还不到位,需要在座各位共同努力,全面扎实地推进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工程三年行动。

  注:1.各县(市)区安办、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每年4月10日(2014年在10月31日)前将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或本行业领域所有企事业单位)报至市安办。

  2.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填报相关行业领域的情况;各县(市)区安办按照民爆(含生产、销售企业)、医院、学校、建筑施工、城镇燃气、供水、交通运输(含公水建设、驾校、汽车修理)、农机、林业(含林业与林产品加工、森林公园)、水利(含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小水电)、渔业船舶(含远洋渔业企业)、商贸(含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餐饮住宿场所)、文化(含博物馆、文物单位、网吧、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非煤矿山、化学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药品、星级饭店、旅行社、粮食(含粮食储存、粮食加工)、地勘单位、烟花爆竹、电力、其它等30个行业领域进行汇总填报。

  注:1.各县(市)区安办、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6月20日(不含2014年)、12月20日前将本表报至市安办。

  4.负责多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行业领域分类填报本表。如市城乡建委应分别填报建筑施工、城镇燃气、供水3张统计表。

  4.负责多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行业领域分类填报本表。如市城乡建委应分别填报建筑施工、城镇燃气、供水3张统计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本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进行划型。

  七、本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十、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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