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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2-25 7:20:2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扬州发改委蒋珊照片

  亚型)、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马传染性贫血(以下简称“马传贫”)、马鼻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优先防治病种,血吸虫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以及非洲猪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蓝舌病(欧洲”病种(口蹄疫、高致病性、布病、马传贫和马鼻疽)监测工作。本计划未涉及的其他动物疫病病种,

  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全面掌握口蹄疫、高致病性、布病等优先防治病种分布状况和流行态势。要结合本地实际,继续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新城疫等动物疫病的定点监测,继续推进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与评估。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推动无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各动物疫情测报站要重点做好高致病性、口蹄疫、布病等优先防治病种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强化外来动物疫病、新发病监测预警和风险分析评估。

  (一)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各县(市、区)要继续做好主动监测,科学制定监测实施方案,主动获取科学的监测数据。进一步加强被动监测,对报告的不明原因死亡等疫情情况的动物要及时采样监测。根据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分析,提高数据采集、分析、报告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指导性。

  (二)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市级重点开展高致病性、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病原学监测,及时掌握病原分布状况。同时,各县(市、区)要加强口蹄疫、高致病性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掌握群体免疫状况,科学准确评价免疫效果。

  (三)定点监测与常规监测相结合。各县(市、区)要持续开展定点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具有地理分布信息的监测调查数据,科学研判疫情态势,为实施《规划》目标和疫病消灭计划提供基础依据。同时,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生产情况,继续做好常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专项调查与紧急调查相结合。各县(市、区)要持续动物养殖、流通、屠宰加工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动物疫病流行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基本流行病学信息,开展专项流行病学调查,定期分析疫病发生与流行风险,提高早期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紧急疫情时,要及时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当出现疑似或确认发生高致病性、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疯牛病、痒病、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或新发病例,牛瘟、牛肺疫等已消灭疫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布病、结核病等主要动物疫病发病率等流行特征出现异常变化的;局部地区或养殖场(小区)较短时间内出现较大数量动物发病或不明原因死亡且蔓延较快疫病的,要及时开展紧急监测和追踪调查,科学研判疫病流行和扩散趋势。

  (五)疫病监测与净化评估相结合。各县(市、区)要积极推动疫病净化工作,进一步加大种畜禽场和乳用动物养殖场疫病监测力度,推动养殖企业主动开展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动物疫病净化效果的监督监测,强化养殖企业技术指导服务和净化效果评估。

  (一)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建市级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队;结合本市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自然等因素,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方案;负责实施全市免疫抗体飞行监测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春秋季集中监测工作,完成辖区内高致病性、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疫病免疫抗体,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以及高致病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小反刍兽疫病原学检测;负责布病复核和其他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抽检;出现突发动物疫情及相关事件时,负责实施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其他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二)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要切实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建立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监测力量,组建县级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队,实施辖区内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负责高致病性、口蹄疫、新城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免疫抗体检测;负责高致病性、口蹄疫、狂犬病等疫病集中监测样品的采集运送,以及小反刍兽疫和非洲猪瘟的监测样品采集运送工作;负责辖区内奶牛结核病、布病、血吸虫病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非洲猪瘟、疯牛病、痒病等外来疫病的临床任务。

  (三)设有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计划和“两站”管理规范要求,负责完成上级下达的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评估与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任务,重点对高致病性、口蹄疫、布病等疫病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各猪病和禽病定点县负责定点监测点的样品采集及运送任务;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其他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1.种畜禽场监测。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的种畜禽场开展强制免疫病种免疫抗体的监测抽样。种禽场(包括祖代、父母代种禽场以及国家级家禽基因库的种禽)、种猪场、种羊场至少抽样监测2次。采样面覆盖所有免疫群体,采样兼顾多个群体。

  2.美丽牧场监测。各县(市、区)要对列入全省美丽牧场建设、农业部标杆示范场和省级标杆示范场范畴的养殖场(小区)至少开展1次强制免疫病种免疫抗体的监测抽样。

  3.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监测。丽水市莲都区是我省第一批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要结合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突出科学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养殖场(户)畜禽群的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力度,为保障畜牧业绿色发展提供可靠的防控技术支持。

  1.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各县(市、区)要每月开展高致病性(包括H5亚型和H7亚型)、口蹄疫、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工作。每个场点的监测采样数量可参考《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确定。

  2.家禽H7流感监测。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等要求,将H5和H7亚型流感监测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种禽场、商品禽场、散养户、家禽屠宰场(点)、活禽交易市场或农贸市场、家禽集散点(包括大型养禽企业销售平台、养禽专业合作社、贩卖户暂养地等)、无害化处理场、候鸟主要栖息地等重点区域的H7流感监测,监测对象包括鸡、鸭、鹅和其他家禽,野生禽鸟,以及高风险区域的样品等,重点评估家禽免疫后抗体水平,掌握群体免疫状况;了解家病毒感染状况,重点监测H5、H7亚型流感病毒变异及流行状况,追踪家病毒变异特点和趋势。

  莲都区和龙泉市要按照省有关要求,继续配合省疫控中心做好家禽H7N9流感测报点的月度采送样工作,并根据反馈结果及时督促有关场点落实综合防控措施。

  3.家畜布病监测。各县(市、区)要继续对辖区内牛、羊等易物的种畜场、规模养殖场、散养户等场点开展家畜布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诊断扑杀病畜并分析布病关键风险点,进一步加大辖区内家畜布病防控和净化工作力度,推进布病净化县和净化场创建。要对所有乳用、种用牛羊逐头监测,规模牛羊场、散养户、交易市场等抽样监测,采样时兼顾不同批次的动物,确保场点全覆盖。具体要求见附件1。

  4.小反刍兽疫监测。各县(市、区)要根据《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浙江省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实施方案》要求,继续做好小反刍兽疫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重点对辖区内免疫后1-3个月内的羊群开展监测,采样对象需覆盖所有种类的羊,采样场点兼顾种羊场、商品代羊场、活羊交易市场、散养户、羊屠宰场等。其中,种羊场必须全部抽样监测;每个县(市、区)商品代羊场大于20个的,采样监测20个场点,少于20个的对全部场点进行采样监测;对活羊批发交易市场开展随机采样监测,采样群体重点为省外调入羊群;对活羊屠宰场(点)、散养户等场点开展抽样监测。各县(市、区)确保每个场点年度抽检1次以上。监测工作可结合家畜布病监测工作同步进行,每批次采样不少于30份。

  5.奶牛结核病监测。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奶牛至少开展一次集中监测,并于11月底前完成监测工作。对监测发现的阳性场(户)要严格落实连续监测措施,发现可疑病例时要随时进行采样监测。

  6.家畜血吸虫病监测。4-6月,各县(市、区)对从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等7个流行疫区调入饲养的牛羊等家畜,以及家畜交易市场所在村和毗邻村及水系下游村的家畜(重点是耕牛)等要开展抽样监测。辖区内有牛羊屠宰场的市、县(市、区),要重点对来自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等7个流行疫区调入屠宰的牛羊开展抽样监测。每年至少抽检1次,场群覆盖不同疫区调入地;每批次不少于30头。

  7.狂犬病监测。4-6月,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内养犬密度和免疫工作情况,对农村免疫犬和宠物犬进行采血抽查,集中开展一次抗体水平监测,及时了解犬只的免疫效果。样品采集应在犬、猫狂犬病免疫1个月后进行。采集好的犬血清样品送省疫控中心统一进行狂犬病抗体检测。病原检测以发病动物监测为主。各县(市、区)要对狂犬病死亡或疑似发病的犬、猫和家畜进行扑杀,采集脑组织等病原学样品送国家狂犬病实验室,送样前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疫控中心。

  1.重大动物疫病集中监测。5月、11月全市组织开展以高致病性、口蹄疫、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等疫病为主的集中监测,监测病毒变异特点与趋势,查找风险因素。各县(市、区)春秋季集中监测的采送样任务量详见附件3。

  2.非洲猪瘟集中监测。各县(市、区)要重点对出现发烧、厌食、腹泻以及急性死亡的家猪和野猪开展采样监测。莲都区、遂昌县2个省级猪病监测定点县为非洲猪瘟监测点,每个县选取4个采样点(1个种猪场、1个屠宰场和2个商品代饲养场),每个采样点同步采集猪血清和抗凝血样品各20份。采样工作可结合春秋季口蹄疫集中监测进行,莲都区、遂昌县于11月20日前完成采送样工作。同时,各县(市、区)对发现的疑似病例也应及时同步采集血清样品和抗凝血样品,以及脾脏、淋巴结、扁桃体等组织样品,并及时将样品送至省疫控中心。

  各县(市、区)负责集中监测样品的采集、部分血清学检测工作,并于5月8日和11月1日前将春、秋集中监测的所有样品(场点明细表和送样清单)送至市疫控中心,未按时间送达的将不计入各地监测采样任务完成统计量。

  各定点市、县要综合考虑监测场点的代表性和可操作性,合理设置固定监测点,依据场/群存栏数和统计学原理确定最低抽样数量,确保监测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定点场点按季度开展采样工作,各定点市、县完成采样后及时将样品送至省疫控中心。定点监测场点要兼顾饲养规模和畜种;禽病监测场点的动类兼顾鸡、鸭和鹅。具体采样数量和要求详见附件4。

  1.禽病定点监测。每个禽病监测定点县选1个种禽场、2个商品代饲养场和1个批发市场或定点屠宰场(点)、农贸市场,每个场点同步采集禽血清、禽咽喉/泄殖腔拭子,每个批发市场每季度采集30份禽血清样品和50份禽咽喉/泄殖腔拭子。若辖区内无批发市场、屠宰场或农贸市场的,用商品代饲养场替代。定点屠宰场(点)重点采集待宰前家禽,兼顾不同来源地的家禽。若辖区内有病死家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点的,采集至少10组以上家禽组织病料(包括淋巴结、气管、脾脏等)。我市禽病监测定点县为缙云县。

  2.猪病定点监测。每个猪病监测定点县选1个种猪场、2个商品代饲养场、1个屠宰场和1个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其中,种猪场和商品代饲养场每个场点采集猪血清,样品数量要求详见附件4,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同步采集猪扁桃体样品;每个屠宰场同步采集猪血清和颌下淋巴结(或扁桃体)各30份;每个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每季度采集至少10组以上的猪组织脏器(包括脾脏、肾脏、淋巴结、肺脏等)。若有冬季临床出现腹泻样本,及时送省疫控中心;急需反馈检测结果的,请另说明。我市猪病监测重点县为莲都区和遂昌县。

  各定点县(市、区)每季度采样监测1次,并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5日前完成季度送样任务,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的监测送样可结合春秋季集中监测送样。莲都区为国家猪病监测定点县,应按照《2018年国家动物疫病定点监测实施方案》要求,配合省疫控中心做好相关定点场点的信息填报和样品采集运送等工作。

  (一)生猪屠宰场口蹄疫监测。莲都区为国家生猪定点屠宰监测点,应配合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疫控中心做好相关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选1个屠宰场,每个屠宰场同步采集猪血清、扁桃体(或颌下淋巴结)、鼻咽拭子等各30份。

  (二)猪群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各县(市、区)每年至少采集≥4个以上以流产、死胎或高热、或腹泻为特征死亡病例的生猪血清样品和组织病料(包括脾脏、淋巴结、肺脏、肾脏、死胎、肠道内容物或粪便等),并准确完整填写采样登记表和流行病学调查表。采集好的样品必须在20天内和采样登记表、流行病学调查表一同送至市疫控中心,超时的不计入采样任务完成量。

  (三)国家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和痒病监测。根据《国家牛海绵状脑病风险防范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21号)要求,各县(市、区)重点对奶畜场、种畜场、屠宰场等场所的牛羊等易物进行采样监测和临床巡查。巡查采样时详细填写《疯牛病痒病临床巡查登记表》和《疯牛病痒病采样单》。如临床巡查或接到报现有神经症状以及2岁以上的死牛,瘙痒、神经症状、共济失调的羊,与牛海绵状脑病症状相似的病牛,与痒病症状相似的病羊,应立即与省疫控中心联系检测诊断有关事宜,同时做好疫情报告、应急防控措施和采样送检等工作。

  (四)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监测。根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开展第三批“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评估工作的通知》(疫控(监)〔2017〕173号)要求,相关县(市、区)应做好已获得农业部“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授牌场的技术服务和日常监管,指导好新申请场点的创建等工作。各县(市、区)应鼓励辖区内具备条件的养殖场积极申报“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或“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并做好技术支持等工作。

  (五)马传贫和马鼻疽监测。为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养马场、马术队、马术俱乐部马匹,以及驴、骡等马属动物的现状,各县(市、区)应在4-5月、10-11月对辖区内马会、养马场、马术队或马术俱乐部的马匹以及驴、螺等马属动物开展马传贫和马鼻疽的疫病状态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监测。

  (六)非洲猪瘟、蓝舌病(欧洲8型)等外来疫病临床。各县(市、区)要加强非洲猪瘟、蓝舌病(欧洲8型)等外来疫病的临床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工作的主动性和目的性,并做好相关调查记录。若临床发现非洲猪瘟、蓝舌病(欧洲8型)等外来疫病的疑似病例,应立即与省疫控中心联系,及时开展检测诊断,同时做好疫情报告、应急防控措施和采样送检等工作。

  2.各县(市、区)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动物疫病监测明细报表(参考《2018年浙江省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附件8)、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疫病监测信息和疫情报告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总体监测情况、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整改结果等)报市疫控中心,翌年1月15日前将全年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总结报市疫控中心。

  3.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要按照国家计划和“两站”管理规范要求,重点对、口蹄疫、布病等优先防治疫病开展监测,做好相关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同时定期将畜牧业生产、屠宰加工、畜禽价格、动物免疫情况等流行病学信息报至省疫控中心;每月20日前将上月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临床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省疫控中心。在7月15日前和2019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全年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工作总结、外来动物疫病结果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省疫控中心。

  4.对监测发现的布病阳性家畜以及结核病阳性牛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报省畜牧兽医局,抄送省疫控中心;同时按通过中国兽医网云平台“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月报”系统报送监测和疫情信息,确保“两病”监测阳性数与疫情扑杀数的一致性。

  各县(市、区)要科学对待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的报告,在监测中发现H5及H7亚型和口蹄疫病原学阳性的,要以快报形式报省畜牧兽医局并抄送省疫控中心,并将疑似阳性样品送省疫控中心进行复核,省疫控中心将复核阳性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分析鉴定,对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按有关处理。对其他病种,要按农业农村部有关和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及时、送检和处置。

  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等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应立即组织开展紧急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并在解除疫区后,将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评估报告,以及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市畜牧兽医局,同时抄送市疫控中心。

  各县(市、区)要及时将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反馈给相关采样场点,确保各采样场点及时掌握畜禽健康状况。对监测到高致病性、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免疫合格率未达到农业农村部要求的,特别是免疫合格率为零的场(点),要迅速开展调查,重点监测,综合分析原因,及时督促相关场点采取对应防控措施,消除疫情隐患。

  具体见参考《2018年浙江省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附件6、附件7。除本监测计划的病种外,其他动物疫病监测的病种和方法等由各地自行确定。

  (一)市、县两级兽医机构实验室和有关单位实验室在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时,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农业部第898号公告等法规规章,取得许可。

  (二)要科学选择重点监测场所,加大采样量和监测频率,提高疫情预测预警的准确性。要重点采集有临床症状动物、出现死亡动物群体、怀疑发病动物以及发现病死或不明原因死亡畜禽、野生动物和鸟类样品,重点选择曾经发生过疫情的地区进行采样。采样对象需覆盖所有畜禽种类,采样场点兼顾种畜禽场、规模场、活禽交易市场、散养户、畜禽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以及候鸟主要栖息地等,确保规模场或自然村抽样检测面达到100%。散养户的监测以1个自然村为1个监测采样单元。

  (三)为确保样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追溯,采样时必须规范、完整、准确地填写采样登记表(由省疫控中心印制),详细记录采样畜禽的免疫、疫病史、流通等情况,准确填写畜禽种类、饲养类型、免疫次数、疫苗类型(如灭活苗、弱毒苗)、毒株类型、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免疫背景数据,市场屠宰场环节采集的样品需提供畜禽来源和检疫证号。要按照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做好样品(如畜禽血清、禽咽喉/泄殖腔拭子、畜禽组织病料等)的采集、包装、处理、保存和运送工作。各县(市、区)向市疫控中心送检样品时必须同时采样记录单,怀疑高致病性病原样品时必须派专车运送。

  (四)各县(市、区)采集的血清样品在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送市疫控中心,确保在采样后20天内送达。采集好的各类病原学样品应尽快(24小时内)送市疫控中心,不能送达的须及时低温冷冻(-20℃及以下)保存,并在10天内送市疫控中心。不同种类样品具体要求如下。

  1.畜禽血清样品要求透明、不能溶血和变质;家禽血清量不少于0.5mL/份,家畜血清量不少于1mL/份。

  2.采集的牛羊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样品中应加入含有8-10mL的细胞培养液(Hanks液、DMEM等)或PBS缓冲液(0.04mol/L,pH7.4)作为保存液。

  3.采集的禽咽喉/泄殖腔拭子、羊眼/鼻腔拭子、涉禽样品、野鸟新鲜粪便、猪粪等样品中应加入含有10%抗生素和30%甘油的PBS缓冲液(pH7.0-7.4)作为保存液。

  4.抗凝血要用含有肝素抗凝剂或EDTA的真空采血管采集,采完后轻轻倒转采血管3次,然后将抗凝血转移至2mL离心管并置4℃保存(不能冷冻保存),每管血量不得低于1.5mL。

  5.尽量选择微生物采样拭子采集猪鼻咽拭子,1mL拭子保存液需含30%的甘油和抗菌素,抗菌素推荐使用青霉素、链霉素各1000mg/mL、庆大霉素50mg/mL、制霉菌素50mg/mL。

  (五)采样检测人员需穿戴好防护用品(如一次性防护服、手套、口罩等)后方可进行布病、奶牛结核病、小反刍兽疫、狂犬病等样品的采集或检测操作,并避免防护用品破损和刺伤皮肤。操作完毕后,应严格按照生物安全要求妥善处理相关污染物品,以免造成污染和人畜感染。

  (六)根据市下达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各县(市、区)应及时制订适合本地实际的监测计划实施方案,在6月5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报市畜牧兽医局并抄送市疫控中心,同时将各县(市、区)动物疫情和监测信息报送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各定点监测场点和联系人名单报市疫控中心。

  (七)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费预决算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专项经费监管,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掌握辖区内牛、羊等易物布病流行状况,了解辖区布病的风险因素和布病流行率,加快推进家畜布病净化区域建设与净化场建设工作,评估确定辖区属于未控制区、控制区、稳定控制区、净化区等分类定位。

  各县(市、区)按科学的抽样比例和检测方法对辖区内牛羊等易物的种畜场、规模养殖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和屠宰场等场点开展采样监测。

  (2)对所有规模羊场、规模肉牛场、散养户等场点进行抽样监测,尽可能覆盖所有监测场点。若辖区内规模场数量超过20个的,抽样监测20个场点;规模场少于20个的,全部抽样监测;散养户以1个自然村为1个监测采样单元。每场群(户)采样监测量不少于30份血样。

  (3)辖区内有活牛羊批发市场或屠宰场的,结合口蹄疫春秋季集中监测,每个市场或屠宰场随机采集5个不同来源地的牛羊群,每批次采集不少于30份血样,数量不足的全部采集。

  (5)申报2018年家畜布病净化建设县(市、区)、净化建设场的,按照省畜牧兽医局有关文件(另行下发)要求执行。

  对监测发现阳性畜的场群,要严格落实连续监测措施,按照布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逐头检测。对报告或发现早产、流产等疑似病畜的,应及时采样开展布病血清学监测,发现阳性畜的,应当追溯来源场群并进行逐头检测,同时将调查报告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并抄送省疫控中心。同时,加大对省外调入牛羊的抽检和监测力度,发现可疑病例时要随时采样监测。

  以县(市、区)为单位,11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家畜布病监测工作;对照《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区域划分标准,结合辖区内布病流行率情况,自评估确定辖区内家畜布病防控情况的定位区划(未控制区、控制区、稳定控制区和净化区)。各县(市、区)的监测情况和评估结果,于11月30日前至市疫控中心。申报2018年家畜布病净化建设场的县(市、区)莲都区和青田县需提交半年度、年度建设场审查表、建设情况和评估报告送至市疫控中心。

  注:1.除犬血清为年度任务外,其余为单次集中监测最少采样量;2.猪牛每个采样点≥20份,羊每个采样点≥35份,禽类每个采样点≥30份;3.春季集中监测各地除完成上表任务要求外,还需送所有种羊场抽检的羊血清样品和羊鼻腔/眼拭子样品;4.采样场点需覆盖种畜禽场、商品代养殖场、屠宰场、活禽交易市场和散养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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