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科学依法决策,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县政府常务会议工作机制,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绥中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员为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常务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组员出席方予召开。
县政府主动接受、政协监督,全力支持东戴河新区发展,积极加强军地联系,邀请县、县政协、新区管委会、人武部有关负责人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
第七条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各综合科请示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并做好基础准备工作;经县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并按程序报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报县长确定。
第八条凡议题内容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议题申报单位应事先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见。凡未履行协调程序或未达成一见的,暂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实协调不成需提交县政府决断的,应如实列明相关部门的不同意见以及采纳或不采纳的依据和理由,提出决策,经分管县领导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九条议题涉及战略性、长期性、全局性问题的,须经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的意见和。
第十一条议题汇报单位应按照规范格式印制材料,依据保密确定是否定密,并提前2个工作日送交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呈送县政府常务会议组员审阅。
第十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汇报人要熟悉议题情况,准确掌握相关数据,汇报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
第十县政府常务会议严格控制列席人数。列席人员要掌握议题涉及本单位、本系统的事项,以及本单位会前提出的书面意见情况,会上如发表与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要说由。除议题汇报单位可安排1至2名相关人员旁听会议外,其他列席人员一律不得带随员参会。
第十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送审稿,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第十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负责,主要部门牵头,协调相关单位抓好贯彻落实。县政府督考办对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反馈。议定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一般于会议召开后1个月向县政府作出报告。
(四)原则通过需作部分修改且需补充征求意见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送交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六条县政府常务会议严格执行请假制度。除参加国家、省、市和县委重要会议及活动、因公出访、在县外出差、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个人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外,一般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缺席会议,须提前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请假,并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具体原因,明确代为列席人员。
第十七条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会场秩序,不得在会场内接打电话、随意、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涉密事项、分歧意见以及尚未正式作出的决定等内部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未经批准,不得录音、拍照、摄像;不得通过微博、微信等方式会议相关内容和图像。
第十九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绥中刊发新闻通稿,由绥中播报。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除涉密事项外,均通过新闻和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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