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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企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4-15 2:23:0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第一条 根据《新闻出版企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以下 简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代表人任期内对企 业经营管理应尽的职责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内容一般包括:实现 经营目标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责任;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责 任;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责任;正确反映会计与经济信息的责任;建立健 全管理制度,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责任。对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的主要内容按照《》第十五条执行。

  第 《》所称“任期”指人事部门下达代表人任命通知 书至下达免职通知书的时限。代表人实际离任时间与人事部门下达免 职通知书的时间不一致时,应以后者确定的时间为准。

  如果离任代表人任期不超过5年(含5年),按其实际任期进行 审计;如果任期5年以上,可重点对其任职期初及后5年进行审计。

  第四条 离任审计工作应以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为基础,“全面 审计、重点审计相结合,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离任审计报告是人事部 门对离任代表人进行工作安排和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审计组应按照《》第十六条第一款确定的十项评价指标 对离任代表人任期内企业每年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比较,并作出客观 的评价。同时,还可根据被审计单位情况和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其他 评价指标。

  在计算分析各项评价指标时,应注重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如果由 于某些特殊原因使评价指标不可比,应按可比口径进行调整,或在评价时 作必要说明;如果代表人在年度中间任职或离任,应根据其任职或离 任上一季度会计报表的数值分析确认期初或期末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情况,并以上年度各项评价指标值为期初值或期末值,对企业的经济效益 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 审计组应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特点和被审单位的类型及实际情 况,按照《》第十六条第二款确定的主要内容对离任代表人任期 内企业的社会效益进行考核,并要求选择必要的考核指标。一般可参考下 列指标:

  (二)书刊印刷企业:书刊印刷量、书刊印制所占比重、书刊印制合 格率、书刊印制优质品率、书刊印制周期。

  (手掌痣的位置与命运三)发行企业:发行吨位、发行周期、人均购书额、课本课前到书 率、一般图书销售所占比重、发行网点人口覆盖率。

  第七条 《》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指被 审计单位为经营目标的完成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 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包括:提供离任法 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内容。

  第九条 《》第二十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在实施审计过程中 ,由于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全,或审计事项需进 一步调查核实影响审计工作进度,以及审计组有其他任务需暂停审计等情 况。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除按《》第二十一条要求向审计组提供有关 资料外,还应及时提供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等事宜的有关文件等资料。全部资料 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法律责任由被审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第三十条所称“其他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是除实 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并纳入国家或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 单位的负责人。审计部门应参照本细则的有关,组织实施离任审计工 作,并要求审计组对其任期内的预算执行、财务收支、业务管理和事业发 展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一)财务情况考核指标(参考)主要有: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 、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比率、事业收入比率、收入收益率、人均创收等。

  4、审查业务、会计、统计等有关资料,核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 或个人调查,并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准则》取得有效的审计;

  1、审计组拟定审计报告,经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长定稿后,及时征 求被审计单位和离任代表人意见。

  2、被审计单位和离任代表人一般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报审计组。审计组认为需要修改和调 整审计报告的,应当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如果被审计单位或离任代 表人在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 。

  被审计单位或离任代表人对审计报告没有提出书面意见,以及审 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和离任代表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取得一见时,审 计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审计部门。

  4、审计部门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的有关要求,对审 计组提交的报告及被审计单位和离任代表人的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审 定,并依法提出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5、审计部门下达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抄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上 级审计机关;抄送本单位人事部门和离任代表人。

  第十 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组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召开离任法 定代表人述职报告会。参加述职报告会的人员应包括:

  第十四条 离任审计工作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受托社会审计机 构应按照《》和本细则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署和地方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直属非法人单 位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应参照《》和本细则进行。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署和地方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直属单位所办企 业的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应参照《》和本细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