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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能提升」赴培训心得体会——张大鹏

※发布时间:2018-2-10 21:58:0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三是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制度设计和安排实行“三审终审”制。民事诉讼法,诉讼当事人如果对初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经上诉法院审理仍不服的,还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复审。当然,复审有一定法律,仅针对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案件,而且实行的是法律审。这种审级制度从内容上看虽然是有限的“三审终审”,但在能够或者足以确保联邦法律得到统一的实施,从而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可以说,民事诉讼法是通过实行“三审终审制”,达到社会公平,并实现诉讼当事人个别的目的。

  四是行政诉讼制度。由于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存在很大差异,在设置审判机关时,单独设置了行院系统,以有效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的权益。值得一提的是,的“临时法律制度”保障了得以对抗强大的行,并赋予对行的监督。所谓临时,是指在某一程序进行期间,免受一个行政决定或其后果的影响或者保障在一个诉讼具有既判力的终结之前,所具有的某一特定或维持某一事实状态。其依据来自《基本法》的,目的是的,特别是的各种基本一一针对公的不当行使所受的法律。此外,行政诉讼与我国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同,的行院受理行政机关诉行政机关之诉;公务员、对单位内部人事、职务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例如,职能部门因财政款项问题可以将财政部门告上法庭,因职务任免问题可以向行院起诉其单位。

  ➤首先,国家的基本原则。学习中,我们所接触到的司员都很注重所确立的原则,特别是经历了时代,个人意志左右了国家命运,造成了人民的灾难。因此,二战后的非常注重严格意义上的原则,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在管理和执法方面严格依事,严格的罪刑原则。

  ➤其次,在执法中特别注重保障。在走访过程中,我们深切体会到有着良好的保障观念和制度。被关押的人参加劳动要按领取劳动报酬,可以要求接受心理治疗,有多种途径可以投诉。法院法庭的设置也考虑了的需要,如人出庭要通过专门的暗道进入法庭,以避免被其他人看到而影响今后的生活。

  ➤再次,对青年人犯罪适用特殊的法律和教育手段。有专门的《青少年刑事犯罪法》,专门了针对青少年(指14—18岁的未成年人和18—21岁的青年人)以教育为主的法律程序和手段。庭审前后都十分注重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调查和对青少年的心理矫正,有专门的教育援助工作者和司法援助工作者参与调查,帮官量刑,提供司法帮助。对青少年更多地适用缓刑和社区劳动等刑罚方式,在执行中也更多地考虑如何使他们适应社会,提供多样的技能培训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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