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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报告

※发布时间:2019-9-21 1:13:0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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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公共管理的要求,对拟建项目从规划布局、资源利用、移民、生态、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依据。至于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不必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

  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重点阐述项目的外部性、公共性等事项,包括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1)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属于重大项目和类项目需要编写项目申请报告,重大项目和类项目由各省市在《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列出范围;

  立本项目申请报告研究内容包括:重点阐述项目的外部性、公共性等事项,包括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生态、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 内容。对拟建项目从规划布局、资源利用、移民、生态、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依据。

  项目申请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分析论证的角度、包含的内容和发挥的作用等方面,都有着很多区别。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从微观角度对项目本身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侧重于项目的内部条件和技术分析,包括市场前景是否看好、投资回报是否理想、技术方案是否合理和先进、资金来源是否落实、项目建设和运行的外部配套条件是否有保障等主要内容,主要作用是帮助投资者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选择科学合理的建设实施方案。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是从宏观角度对项目的外部性影响进行论证,侧重于经济和社会分析,主要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该项目的外部影响。如该项目对国家经济安全、地区重大布局、资源开发利用、生态、防止行业垄断和公共利益等方面造成哪些有利或不利的影响。项目申请报告是对项目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允许其投资建设的重要依据。

  为贯彻落实投资体制,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特编写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供有关方面借鉴和参考。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企业在编写具体项目的申请报告时,可结合项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再进行详细论证。为了更好地适应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国家发展委将在通用本的基础上,逐步制定特定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行业本将充分反映不同行业的特殊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通用本的内容进行适当增减。

  按照投资体制的要求,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都由企业自主决策。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核准的项目时,包括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生态、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内容。

  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公共管理的要求,至于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不必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

  (1)对企业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是行为,对于重大、复杂的项目,核准部门要委托专业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并提出评估报告。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1、项目申报单位概况: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资产负债、股东构成、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等内容。

  5、项目主体对项目的选址及用地方案:厂区、建筑平米、厂区平面布置图、购置价格、当地土地价格。

  7、项目总投资、产品及介绍、产量、预计销售价格、直接成本及清单(含主要材料规格、来源及价格)。

  8、技术及来源、设计专利标准、工艺描述、工艺流程图,对生产有特殊要求的请说明(比如防尘、减震、有辐射、需要降噪、有污染等)。

  12、项目产品价格及原料价格按照不含税价格测算,如果均能明确含税价格请逐项列明各种原料的进项税率和各类产品的销项税率。

  (1)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基建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发改部门的意见;

  (2)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省级发改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应与发展委联合报送);

  (3)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基建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发改部门的意见。

  1)发改部门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的期限内;

  (5)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附送以下文件:

  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资产负债、股东构成、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等内容。

  包括拟建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

  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要求,项目目标与规划内容是否衔接和协调。

  资源开发类项目,包括对金属矿、煤矿、石油天然气矿、建材矿以及水(力)、森林等资源的开发,应分析拟开发资源的可开发量、自然品质、赋存条件、开发价值等,评价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包括项目需要占用的重要资源品种、数量及来源情况;多金属、多用途化学元素共生矿、伴生矿以及油气混合矿等的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通过对单位生产要资源消耗量指标的对比分析,评价资源利用效率的先进程度;分析评价项目建设是否会对地表(下)水等其它资源造成不利影响。

  阐述项目方案中作为原材料的各类金属矿、非金属矿及水资源节约的主要措施方案。对拟建项目的资源消耗指标进行分析,阐述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等方面的主要措施,论证是否符合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相关要求。

  阐述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分析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各类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阐述是否符合能耗准入标准的要求。

  阐述拟建项目为了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和设计标准而采用的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土地利用状况、占用耕地情况等内容。分析项目选址是否会造成相关不利影响,如是否压覆矿床和文物,是否有利于防洪和排涝,是否影响通航及军事设施等。

  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占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集约和有效使用土地的要求,耕地占用补充方案是否可行等。

  对拟建项目的拆迁影响进行调查分析,依法提出拆迁补偿的原则、范围和方式,制定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并对是否符合保障移益、满足移民及发展需要等要求进行分析论证。

  包括排放污染物类型、排放量情况分析,水土流失预测,对生态的影响因素和影响程度,对流域和区域及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

  按照有关、水土保持的政策法规要求,对可能造成的生态损害提出治理措施,对治理方案的可行性、治理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的项目和易诱发地质灾害的项目,要阐述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地质灾害情况,分析拟建项目诱发地质灾害的风险,提出防御的对策和措施。

  分析拟建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并提出措施。

  阐述行业现状的基本情况以及企业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分析拟建项目对所在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影响,并对是否可能导致垄断等进行论证。

  对于区域经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空间布局、当地财政收支、社会收入分配、市场竞争结构等角度进行分析论证。

  投资规模巨大、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进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项目,应分析拟建项目对经济安全的影响,提出经济安全的措施。

  针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因素进行社会风险分析,提出协调项目与当地社会关系、规避社会风险、促进项目顺利实施的措施方案。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经市计委(限额以上的工业更新项目经市经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限额以上的工业更新项目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其中2亿元以上项目,由国务院审批。

  (1)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由市计委(工业更新项目由市经委)审批。

  (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山区(县)、局、总公司审批。

  (1)外省市省级单位驻京办事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设立,具体建设规模由市建委予以确认。

  (2)外省市地区级及以下机构的驻京联络处、各大企业的驻京办事机构,经市办公厅批准设立,具体建设规模经有关省、市、自治区计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计委予以确认。

  (1)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项目,需经市计委、市经贸委、市旅游局联合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部、国家旅游局审批。

  (2)歌舞厅项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需征得市文化局同意(500平方米以下,在征得区县文化局同意后,由区县计委审批)。

  (1)中央在京单位与地方单位合建项目,先由合建各方签订合建协议,所签协议经各方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地方单位需经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的单位认可,中央单位需经部委的业务司局认可)后,由合建一方或各方的主管部门联合市计委、市建委。

  (2)地方单位与地方单位或外省市单位合建项目,先由合建各方签订合建协议,所签协议经各方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后,由一家或各家的主管部门联合市计委。

  外省市地区级及以下单位的驻京联络处项目,由联络处持市办公厅的批件和当地省一级计委的批件,到市计委办理确认手续。

  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等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外省市单位独资在京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计委市计委。

  需要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一般由主管部门先报到市计委或市经委初审,初审同意后由市计委或市经委。

  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需中央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干线、国家高速公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由国务院核准。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建设,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建设;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除类项目外,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关键词: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