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督促大股东、董监高遵守减持预披露等相关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临时公告格式《第九十八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计划实施情况公告》,现予正式发布,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上述临时公告全文可至本所网站(“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操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做好信息披露及业务操作申请相关工作。
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适用本,在首次减持发生日之前十五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
2。大股东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适用本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3。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已披露减持股份预披露承诺的,还应当按照承诺要求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或存在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区间以及公告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十二月内未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前述要求,披露前次减持股份情况。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三)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是否一致,以及与减持计划存在差异的原因(如适用).
上市公司同时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股份并上市的,按相关股东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减持股份数量和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前款的减持比例。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