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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桃源县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2 12:54:5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监督,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提高我县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条健全和完善预算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县财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预算,积极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断规范性基金预算,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全面、科学、准确地反映财政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

  第规范编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是预算管理的基础,各单位应遵循“收支平衡、综合预算、零基预算、定员定额、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

  第四条精细编制部门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主要政策和标准进行编制,真实、准确地反映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类型等基础数据及变化情况。项目支出预算采取项目库管理的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部门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精细编制,并优先考虑急需列支的突出项目和县委、县决策的重大事项。各单位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合理细化到各项明细支出中。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中需进行采购的项目,要按采购要求的格式和口径编制采购预算。

  第五条增强预算执行约束力。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县审定、县批准、县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切实部门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预算支出执行的均衡性,按项目、按时间、按进度支出,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不准随意变更预算,确需调整的,要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县同意、县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六条加强预算支出绩效评价。要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加快完善相关机制、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对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以后年度编制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绩效评价,进一步优化预算编制方案,纠正预算执行偏差,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条非税收入包括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统筹”的征收管理模式。任何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否则,视同“小金库”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要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严格执行非税收入部门预算制度。执收单位要将填写的《部门预算非税收入计划申报表》交县非税局审核。无政策性减收因素(如取消执收项目),原则上当年非税收入预算数不得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数,一般情况下非税收入部门预算数要与上级要求的财政收入增长比例同步增长。

  第九条规范非税收入征管,完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统筹”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稽查。对应征不征或擅自减征、免征的,要予以追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减征、免征、缓征的,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非税收入票据由县非税局归口管理,各执收单位要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到按程序领购,按计划供应,按制度使用,按要求填开,按缴销,实行专人、专柜、专袋保管。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执收,严禁使用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非法票据执收,严禁执收不开票,严禁为其他单位、个人转借或代开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审批后的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从严控制行政事业性基本建设支出、出国(境)考察学习经费支出、公务车辆购置使用支出、各类节会支出、接待费用支出、后勤保障运行支出和其他各种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1、基本工资:严格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已由县工资发放中心统一发放基本工资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在本单位和其他单位领取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未实行统发的,由单位负责发放。

  2、津贴补贴:严格按《桃源县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桃纪发〔2009〕8号)的执行。

  3、社会保障费用: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由单位负担,个人负担部分由单位统一代扣后,连同单位负担部分一并缴入经办机构专户。不得将社会保障费发放给个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列支和报销医疗费用。

  (1)住房公积金:每月按个人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总额5%12%的标准,由单位对在编在职干部职工予以补贴,连同个人缴纳部分一并缴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专户。

  (3)劳品费:未发放劳品的单位,对小车司机、门卫、打字员、炊事员、维修工、清洁工等人员,每年发给劳品费200元。5、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金。

  1、办公费:各单位日常办公用品和个人报刊资料等可实行包干管理,包干标准不高于30元/人月。实行包干管理后,单位不得再列支日常办公用品和个人报刊资料等费用。

  (1)在职干部职工通讯费补贴(含移动话费补贴和住宅电话补贴),实行包干补贴到人,补贴标准为:

  移动话费补贴:正科级单位党政正职200元/月;正科级单位班子、副科级单位党政正职160元/月;任非领导职务的正副科级干部100元/月;中层(指股、室、办等正职)60元/月;其他工作人员30元/月。

  住宅电话补贴:科级单位班子、党政办公室秘书40元/月;任非领导职务的正副科级干部、中层(指股、室、办等正职)25元/月;其他工作人员15元/月。

  (2)办公电话费(含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实行实报实销,严禁将办公电话费以任何形式发放给个人。

  3、交通费:指单位负担的小车费用和租车费用等。有小车的单位不得列支租车费用;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交通费实行归口包干管理,包干方案须经县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包干经费一律实行凭据报销、超支自负、结余留用,严禁将包干经费以任何形式发放给个人。

  4、差旅费:严格按《桃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暂行》(桃财发〔2005〕12号)执行。

  5、会议费:严格按《桃源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桃办通〔2007〕10号)执行。县委、县、县、县政协办公室承办的全县性会议,由举办单位报县审批后实施,会议费由县财政负担;其他会议经费一律由承办单位负担。会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会议承办单位要制定会务开支明细预算,报销时须附会议方案和参会人员花名册,超预算支出不予报销。

  6、招待费:接待工作要贯彻热情、规范、节约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招待费实行限额管理,按不高于县纪委制定的限额标准列入部门预算,按使用。严禁欠账接待,严禁举债接待。

  7、小车司机安全和节油:小车司机在年内未发生行车责任事故的,每100公里发给安全1元;发生负主要责任事故的,按事故损失金额由司机本人负担5%,并取消安全。小车司机节油按照标准的节约部分折价发给司机个人,折价金额按市场油价计算,各类车辆每百公里耗油限额以同型号新车出厂时理论标准油耗上浮15%为标准。实行以上励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发放补贴和各类实物。

  8、其他支出:引项争资、招商引资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严格按《关于严肃引项争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纪律的通知》(桃纪发〔2011〕1号)执行;其他支出项目和标准应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费用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专项经费。县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等财政性专项经费,要按用途使用,实行专帐(款)核算,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整项目资金,更不准挤占、挪用、截留;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审批、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循使用范围、时限、审批拨付程序、绩效目标等;统筹、分工负责的原则,财政部门主管资金,业务部门主管项目,协同配合,各司其职。 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审批项目包括:年初预算安排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年初预算预留需分笔审批的专项资金,各类专项收费,各类性基金,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按照主管部门拿方案、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初审、集体研究决定的基本程序执行。初审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常务副县长宜提请相关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方案初审后,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资金安排方案经县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县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财政部门按会议审批后的方案拨付资金。原则上每个月召开1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专项资金审批工作。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国库直接拨付方式,直达项目单位。凡列入采购目录的商品,必须实行采购;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项目资金公示、工程项目招投标、财政投资评审等相关制度;凡直接补贴到人的资金,必须采用“一” 的方式发放; 县直单位直接拨付给乡、村两级的专项资金和补助性资金,必须告知县财政局业务股室(以《告知书》为准)。

  第十九条 建设类专项资金应根据工程进度申请拨款。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首次拨付投资额20%30%的启动资金;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首次拨付投资额50%的启动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完成项目资金财政决(结)算评审后,资金主管部门预留投资额10%的工程质量金,余额全部拨付。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运行一年后,未出现质量问题的,资金主管部门凭竣工验收结论书将质量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落实专项资金使用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农专项补助资金要在使用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后方能拨付;由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要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及时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第二十二条县内各单位占有、使用、经营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都属于国有资产。按照《桃源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桃政发〔2008〕9号)的,归口县国资局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准确地向县国资主管部门申报占有、使用、经营的各类国有资产,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产权登记,实施实时动态,并实行年度检查。单位设立、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发生其他变更时,应在其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批准后,及时向县国资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变更和撤销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配置资产必须严格按照《桃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桃政发〔2007〕9号)的办理。未经县国资主管部门审批,不能编制部门预算、申报购置资金,不能进行采购。对于房屋维(装)修、新(重)建等重大投资项目,必须先报县国资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行为,定期进行查验,做到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的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一律交县国资主管部门统一登记管理。

  第二十六条加强廉租房有限产权的管理。廉租房的国有部分及其附属物产权必须归口县国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

  第二十七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归口县国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经国资部门审核批准,一律不得租赁、变卖。

  第二十八条加强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管理,各单位出售(转让)、占有、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必须依法处置、归口处置、公开处置、依程序处置的原则,按照单位申请、委托评估、审核报批、选定拍卖机构、拟定拍卖底价、实行公开拍卖、税费清缴、资产移交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由县国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条 加强国有资产收入(包括国有资产、资源的处置收益,经营性资产收入等)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价款,包括各种税费及成本性支出,全部缴入设立在县财政的国有资产处置专户。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使用,由县国资局拿出具体分配方案,经审批后再由县财政国库支付部门办理支付手续。支付项目包括:处置工作经费、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等相关税费(6项)、中介部门服务性收费、土地出让金、调控款、处置收益返回款等。其中:通过国有资产处置专户将国有资产处置净收益缴入人民银行金库,将土地出让金拨入非税汇缴结算户,再通过非税汇缴结算户将土地出让金缴入人民银行金库。

  第三十一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必须报县国资主管部门审批,并对交易环节全程参与监管。

  第三十本办法未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其他事项,按照《桃源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桃政发〔2008〕9号)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认真开展债权债务清理,底子,理顺关系,建立台账,做到每笔债务有债务主体、责任人、发生时间、金额、形成原因和增减变化纪录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新债。各单位要从规范支出管理入手,调整支出结构,加强监督检查,杜绝新债发生。严禁举债发放津补贴,严禁举债超限额报销接待费用,严禁举债开展非生产性建设。

  第三十六条积极探索化债措施,创新化债机制,通过清收化债、抵消冲债、争资化债、挖潜偿债、降息减债等多种有效形式,逐步化解单位债务。

  第三十七条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采购预算。各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均要编报采购预算。各单位在细化部门预算时,应同时填报《采购预算表》,列出年度采购项目名称、规格要求、采购数量、资金性质、计划采购时间等内容,编制年度采购预算,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的采购预算进一步修订完善后进行汇总,拟定年度采购预算方案,报县、县审查批准。二级预算单位将年度采购预算报主管部门汇总后,县财政部门。除上级指标追加和当年预备费追加安排外,应编而未编制采购预算和办理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县财政局不予审批,县国库集中支付局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各单位不得进行采购。

  第三十八条依法实施采购。对列入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采购。县属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指单位所有资金,含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项目资金、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进行采购的项目,必须依法实施采购;凡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包括世行贷款和外国贷款)、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其他部门专项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均须实施采购;事业单位使用经营性收入进行采购的项目,也应纳入采购范围。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采购相关。所有使用上述资金的建设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采购。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在采购方式审批、信息发布、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环节,必须严格按采购要求进行操作。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招标投标环节外,其余均须按《中华人民国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履行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程序。

  第四十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机构,分设会计、出纳和稽核岗位,配备财务人员,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进行会计核算。所有会计事项,必须由2人或2人以上人员共同办理。条件不具备的单位,不能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管理,并将本单位财务收支纳入主管单位核算,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和化解单位财务风险。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印章和支票必须分别保管;其他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员以外的人员代收现金时,必须由财务主管人员确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有价证券账目的登记、票据购销工作,不得编制记账凭证,不得兼管总账、电算系统员和管理员,不得从事除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以外的明细账登记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出纳人员、制证人员、稽核人员、审批人员、记账人员不能由一人兼任;会计人员不得兼任财产物资的采购、保管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单位财务必须实行统一管理,主要负责人不直管财务,严格实行集体领导下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凭证、内容完整、手续完备。

  第四十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实行会计、出纳双口令支付制度,定期更换口令密码;积极推进公务卡管理,提高公务消费透明度。

  第四十四条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单位除有零余额账户和的银行账户外,不得私自在银行开设账户,严格按用途使用银行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切实加强现金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限额,应由银行结算的各种款项,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加强预算指标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县财政局业务股室进行指标核对。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工作目标等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活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单位财务内部监督制度的有效性负责。单位财务内部监督应涵盖岗位、印章控制制度与职责、财务计划执行决算、资金账户证券管理、资产采购处置登记、实照票据进出签字、工程专项程序绩效、债权债务清偿对账等。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建立专职监督机构,或产生内审监督小组,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定期开展财务内部自审监督,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往来业务的真实性、性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督和评价。财务内部自审监督要明确各项财务、会计业务检查的内容、重点、程序和方法,确保财务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开展。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要加强同县财政部门的联系,及时报告财务内部监督管理有关情况。自审监督情况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自审结果报告、单位领导班子提出的整改意见、财务自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财务内部监督机构或自审监督小组要监督本单位积极整改在外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向实施检查的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强化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持证上岗制度。单位财务从业人员必须持会计证上岗,对无证上岗的人员,要限期取得上岗证;对无法取得上岗资格的,要及时予以调换。

  第五十条加大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力度,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法制观念、水准、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考核管理,为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五十二条凡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按《中华人民计法》、《中华人民国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处分暂行》等法律法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以及经办人的责任。违规违纪数额较大、性质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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