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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

※发布时间:2021-11-17 20:08:47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政管理》(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1.立案阶段: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应立即,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或者转移。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要求听证等。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根据交通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组织编制本级公、水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小街巷建设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市本级(含伊州区)范围内的地方公建设、养护和管理,实施公政管理,公产权,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公沿线各种建筑设施;负责市本级范围内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公、小型桥梁、中小型防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县(区)在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该项职权。任雪案件

  

关键词:施工组织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