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汇报材料> 文章内容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9-2-16 3:10:4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第一条为使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以下简称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机关公文,是军队机关处理公务中形成的具有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军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工具。

  总部办公厅(司令部)和军区级(含)以下单位司令部或者履行相应职能的部门,指导本级和所属单位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军队机关公文种类分为:命令、通令、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通告、会议纪要。

  (一)命令用于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确定和调整体制编制,部署军事行动,调动部队,授予、变更和撤销部队番号,调配武器装备,任免干部,授予和晋升军衔,选取士官,授予荣誉称号等;

  (五)通知用于传达需要下级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办理的事项,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

  (十一)通告用于向社会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十二)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军队机关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密级、份号、发文字号、签发人和已阅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无正文说明、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发文(传达)说明、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承办)说明和页码等要素组成。

  (一)发文机关标识分为文种标识和固定标识,文种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固定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文件”字样;固定标识用于军区级以上机关下发重要公文;发文机关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的各联署机关名称通常按照编制序列排列;

  (二)密级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等有关确定;涉密公文标明密级和份号;

  (三)文种标识的公文发文字号标明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固定标识的公文和会议纪要的发文字号标明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一个发文字号;

  (六)主送机关应当是公文的受理机关;抄送机关应当是需要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名称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统称、简称;

  (八)机关署名署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署名署职务和名章(签名章);联合发文由各联署机关署名并按照发文机关标识中的顺序排列;署名机关应当加盖印章;

  第十一条军队机关公文各组成要素的具体标识规则和公文用纸规格,按照国家军用标准《军队机关公文格式》执行。

  第十二条军队机关公文使用的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和外文字符,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执行。

  第十五条本级机关可以行文的事项,不得请求上级机关行文。需要上级机关行文的,应当在请示中说由并附代拟稿。

  第十七条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主送需要执行的机关,根据需要抄送其他有关机关;重要行文还应当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八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通常应当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一个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行文内容涉及其他机关职权范围内事项的,主办机关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一致后行文;经协商未取得一致且又需要行文的,应当列明各方理由,提出意见,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者裁定。

  第二十一条发文办理是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起草、审核、审批签发、印制、分发等程序。

  (二)全面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和解决问题;(三)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四)正确使用公文种类,符合公文格式要求。

  (二)是否符合党的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上级意图,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其他要求;

  经审核,对不符合上述的公文文稿,应当商起草部门作出处理,必要时可以退回起草部门并说由。

  第二十四条公文应当由发文机关审批签发。联合发文由各联署机关的审批签发。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只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七条收文办理是指本机关受理公文的过程,包括接收、审核、拟办、承办、催办、审批、答复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接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收并登记;接收紧急公文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查询并作出相应处理。

  (二)是否符合党的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上级意图,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条对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对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对承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对紧急公文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三十四条公文办理完毕,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翻印、汇编涉密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翻印时应当标明翻印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复印涉密公文必须按照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加盖复印机关印记。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30日批准、办公厅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同时废止。(来源:解放军报第2版)

  我的真实献妻经历